听证通知书
湖南润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签订编号为2024000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2023】长沙市087号宗地,出让面积116312.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八条规定该宗地的出让价款为665550000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又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经查:贵公司应支付土地出让价款665550000元,至今仍 有332775000元没有按时支付,已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约定,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规定,贵公司作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已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立即支付未付清的土地价款,同时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局拟将向贵公司作出追缴欠付土地出让价款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行政处理决定。本局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涉及贵公司重大利益,为保障贵公司的听证、申辩的权利,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召开行政听证会,具体听证事项如下:
听证会时间:2025年3月24日上午 10:00;
听证会地点: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三楼312会议室;
听证员:肖彬、尹俊(本局财务室工作人员);
记录员:谭阿琳(外聘速记员);
联系人:肖彬;
联系电话:18007488109。
请贵公司参会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出席听证会(非公司法人代表参会须携带委托书)并遵守会场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通知。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