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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官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府案复字〔2024〕15号

来源:沙巴体育官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字体大小:

申请人:秦

被申请人:沙巴体育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职务:局长

住所地:沙巴体育官网:高塘岭街道文源中路29号。

委托代理人:谢宇,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所作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所作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12345投诉平台对爱益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益森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称爱益森公司销售商品爱益森首护活性乳酸菌粉过程中涉嫌就普通食品作虚假宣传,冒充婴幼儿食品。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产品宣传为婴幼儿食品,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其举报时提交的产品图片、交易订单等材料足以认定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调查,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所作处理主体适格。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依法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投诉内容为“商家标题违法宣传婴幼人群,以及婴幼儿图案执行标准只是普通企业标准,而不是婴幼儿标准,普通食品不能宣传给婴幼儿人群来销售。请求退货、赔偿、查处、奖励”。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于2023年11月22日受理了该投诉,并安排执法人员至爱益森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方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乔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被申请人调查,爱益森首护活性乳酸菌粉外包装及产品宣传界面详细介绍了产品相关信息,并未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产品为婴幼儿食品,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展示的产品包装及执行标准与婴幼儿食品有着清晰易辩的区别,该产品外包装已明示产品执行标准Q/JQSWOO13S(即食型乳酸菌粉)。所有原辅料使用及生产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产品所有年龄段都可以食用,产品原辅料也是婴幼儿食品常见的配料。产品生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国家标准,每批次均具备出厂检测报告,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三、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依法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收件后立即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因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经呈报审批,于2024年1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月11日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依法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爱益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乳酸菌粉进行投诉举报,认为其标题涉嫌违法宣传,不能宣传给婴幼儿人群使用,并提出退货、赔偿、查处、奖励的诉请。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举报,于2023年12月8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中,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方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资料。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宣传界面详细介绍了产品相关信息,并未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产品为婴幼儿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展示的产品包装及执行标准与婴幼儿食品有着清晰易辩的区别,该产品外包装已明示产品执行标准Q/JQSWOO13S(即食型乳酸菌粉),所有原辅料使用及生产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产品所有年龄段都可以食用,产品原辅料也是婴幼儿食品常见的配料。故,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又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诉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前述不予立案与终止调解的决定均于2024年1月11日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记录截图、现场检查记录、情况说明、爱益森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锦乔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检测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爱益森儿童益生菌对促进消功效评价的实验研究项目总结报告、爱益森儿童益生菌对便秘模型功效评价的实验研究项目总结报告、网络销售界面宣传图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线索所作不予立案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就案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12月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后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1月5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于1月11日将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事实认定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事实认定的争议在于,爱益森公司在网购平台交易页面标示“中国宝宝就用中国菌”、“更适合中国宝宝的益生菌”等宣传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案涉商品配料有低聚半乳糖、抗性糊精(水溶性膳食纤维)、低聚果糖、鼠李糖乳杆菌MP108,其中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鼠李糖乳杆菌MP108经批准可使用于婴幼儿食品,抗性糊精(水溶性膳食纤维)为普通食品,由该成分可知案涉商品婴幼儿确可食用。且案涉商品产品类型明示为其他食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Q/JQSWOO13S(即食型乳酸菌粉)并未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产品为婴幼儿食品,不存在假冒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行为。综上,本机关认为爱益森公司网店页面所作宣传,仅表示婴幼儿可以食用该食品,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不构成虚假广告。

另,据案件相关情况可知,该商品虽非婴幼儿食品,但主要销售群体为婴幼儿,据此建议被申请人督促商家就案涉商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出更明显的标示,以便消费者更好的区分选购适合需求的商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案涉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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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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